学校规章 当前位置:首页>>学校规章
关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2019-05-08 浏览次数:0次
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,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,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、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、教育部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和教育部《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、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,是规范权力运行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,是防范风险和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,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保障。
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,根据学校实际,由学校纪委负责协调组织。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,确定审计的事项和安排,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审计。
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;
(二)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;
(三)财务资金和专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;
(四)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;
(五)重大建设、维修、装饰工程项目;
(六)大型设备、大宗物资的采购;
(七)对外投资、租赁、经济承包等活动;
(八)学校或上级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。
第五条 内部审计可采用集中审计、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,采用何种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,原则上工程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审计。对于实施审计的项目,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,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,提供各种有关资料。
第六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,学校内部审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,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是指: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审计机构、会计事务所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、工程监理公司等社会服务机构。
第七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,学校授权审计人员可以调阅有关文件、账目、资料、会议记录等材料。受委托的审计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,应按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任务,并提交审计报告,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,必要时出具审计意见书。
第八条 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学校党委会进行报告,审计意见书经党委会研究后应及时下达给被审计部门。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意见书后,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整改。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,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,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、纪律处分:
(一)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账目、资料、会议记录等材料的;
(二)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的;
(三)转移、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;
(四)弄虚作假,隐瞒事实真相的;
(五)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,抗拒、破坏监督检查的;
(六)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;
(七)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