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规章 当前位置:首页>>学校规章
关于对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实施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05-08 浏览次数:0次
为加强风险防控,规范权力运行,切实增强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,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,
一、监督事项
按照学校《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(石幼专党发[2014]20号)规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范围,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:
1、学校内设党政机构、教学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、调整;
2、市级以上评优评先推荐人选的确定;校级评优评先人员的确定;
3、职工收入分配、福利待遇、职称评聘、年度考核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;
4、职工受党纪处分、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事项;
5、职工招录、人才引进的计划、程序及人员确定;
6、因公出国安排及人员确定;
7、收取学生费用、学生重大处分事项(指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);
8、科级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(指动议、民主推荐、考察、讨论决定等环节);
9、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;
10、各级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提名;
11、学校学术委员会、教学指导委员会、专业建设委员会等各类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;
12、学校土地、房屋、场地、重要设备等资产的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抵押、承包;
13、合作办学、合作办专业、合作项目建设等国内外合作事项;
14、50万元及以上预算内项目、1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项目以及超预算10%的项目(其它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。这里所谓项目是指基建、修缮、采购、服务、教学、管理中涉及资金的事项,日常工资福利开支除外。);
15、学校年度预算决算、预算调整、部门经费划拨;
16、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、融资、贷款项目;
17、捐赠或受赠的大额资金或贵重物品的使用。
18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校企合作、社会服务、人事管理、学生管理、财务管理、资产管理、对外交流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二、监督内容
1、决策内容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,是否存在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;
2、决策时是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是否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集体讨论、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;
3、是否存在各自为政不经集体决策、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、通过个别征求意见或会签形式代替集体决定情况;
4、是否严格执行决策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;
5、决策过程是否如实进行会议记录,是否按要求进行存档备案;
6、决策执行部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决策情况。
三、监督办法
1、事先报告。讨论前,根据议题类别,议题提出部门除事先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外,对于涉及国家政策法规的议题还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报告。纪委在讨论前要及时熟悉相关政策,以便在讨论中发表意见,防止出现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现象发生。
2、决策监督。纪委主要负责人参加涉及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有关会议,即时监督决策程序是否合规、决策内容是否有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现象,出现违规现象要发表意见给以纠正。
3、跟踪监督。学校重大决策出台后,学校纪委要进行跟踪监督,监督执行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,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,尤其是对于涉及资金的事项,按规定应招标的要招标。
4、事后备案。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会议后,办公室应将相关会议记录(纪要)复印件在2个工作日内报学校纪委备案。执行部门应按照学校印发的《关于重要事项向学校纪委报告备案的规定》(石幼专纪发[2017]4号)要求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备案。
四、问责处理
下列情形之一,属于违反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行为:
1、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;
2、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;
3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的;
4、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;
5、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;
6、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;
学校纪委在监督过程中,发现上述行为应报告学校党委,由学校党委进行处理,予以纠正。对于涉及到的责任人员,情节较轻的,应当给予提醒谈话、通报批评、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;情节较重的,应当依规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。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,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。
2019年1月8日